京江晚报讯:日期,泰康人寿镇江中心支公司为客户刘女士支付完成一笔理赔金,与以往不同,这起案件中连刘女士医治过程中使用的自费药都可以理赔。
据了解,刘女士今年4月8日在该公司投保了一款健康尊享医疗保险,前不久她被确诊为宫颈癌,她立即选择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药品费、诊疗费、检查化验费等共花费了约元的医疗费。因为其中有部分为社保范围外的各种进口特效药物费用,社保报销了元,医保外剩余的约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她最后获得了元的理赔金,整个治疗过程中共花费了元的器具租赁费用。
健康尊享医疗保险已升级为健康尊享B款
保险区域:中国大陆
医院类别:二医院(不含其附属特需医疗、国际医疗)
年度给付限额50万,终身给付限额万
年度基础免赔额1万元(相对免赔额)
住院医疗保险金:
1.床位费和膳食费每日限额0元
2.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材料化验费、手术费用、器官移植费在年限额内不设单项最高限额
药品费
材料费
检查化验
手术费用
手术植入材料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费年限额000元
2.门诊肾透析费年限额000元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在年限额内不设单项最高限额
责任免除
(16)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
质子治疗:质子指氢原子剥去电子后带有正电荷的粒子。质子治疗指应用质子放射线治疗肿瘤的方法。
重离子治疗:重离子比电子重的粒子。重离子治疗应用重离子放射线治疗肿瘤的方法。
续保
(1)首两次续保
首两次续保指首次投保或者非连续投保本合同后对于第二个保单年度及第三个保单年度的续保。例如,如果首次投保或者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年1月1日,那么本合同的首两次续保是指对于本合同的第二个保单年度(保险期间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及第三个保单年度(保险期间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的续保
若您选择了自动申请续保,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停止继续投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将延续有效。首两次续保,均按前述规则类推。
如果经审核后,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合同决定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合同自满期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或者被保险人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导致我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承保该续保合同的,我们有权对该续保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变更继续投保条件或者解除该续保合同。
如果您中断投保后又再次投保本合同的,将视为重新投保,在重新投保后的前两次续保我们将按照前述“首两次续保”约定的续保规则进行续保。
(2)第三次及以后续保
若您选择了自动申请续保,且已通过我们首两次续保审核的,后续续保时我们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停止继续投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按本合同第二次续保时约定的承保条件为您继续续保本合同,在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将延续有效。每次续保,均按前述规则类推。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99周岁。
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
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累计按比例计算的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保险期间内累计我们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
按比例计算的合理医疗费用=每次治疗发生合理医疗费用X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免赔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如果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年度基础免赔额,那么免赔额等于年度基础免赔额;
2)如果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年度基础免赔额,那么免赔额等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
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包含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举例说明:投保人甲为被保险人乙(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购买本产品,选择投保计划一。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年1月1日。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年1月1日零时开始,至年12月31日24时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共计发送两次治疗,每次治疗情况具体如下:
一首次就诊
按比例计算的合理医疗费用为15万X%(已获得补偿)
免赔额:根据“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2万元>年度基础免赔额(1万元)”,确定免赔额为2万元;
累计已给付医疗保险金:0万元;
根据公式,本次就诊医疗保险金=按比例计算的累计合理医疗费用15万-免赔额2万元-累计已给付保险金0万元=13万元。
二第二次就诊
累计按比例计算的合理医疗费用:15万元X给付比例%(首次就诊,已获得补偿)+5万元X给付比例60%(第二次就诊,未获得补偿)=18万元;
免赔额:根据“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2万元(首次就诊2万元+第二次就诊0万元)>年度基础免赔额(1万元)”,确定免赔额为2万元;
累计已给付医疗保险金:13万元;
根据公式,本次就诊医疗保险金=累计合理医疗费用18万元-免赔额2万元-累计已给付保险金13万元=3万元
因此,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已给付医疗保险金:13万元(首次给付)+3万元(第二次给付)=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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