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凤城新农合
一、新农合缴费标准
根据凤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凤城市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工作方案》规定,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元,国家各级政府补助不少于元。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主动缴费参合。
另外,凡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可自愿缴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公司承办的意外伤害保险,每人20元(附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补充方案)。
二、可参加新农合的人员
1、凡在本市居住的农业人口,均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新农合,不允许家庭成员中仅个别人参合。
2、允许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失地农转非人员和外出务工农民、农村民办教师等特殊群体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合。
3、在我市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非本地户籍农业、非农业流动人口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
4、在我市农村长期居住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允许其在长期居住地参加新农合。
5、农村户口的学生均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不允许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参加新农合方法
1、缴费地点:户籍所在地的村民组、村委会和当地乡、镇(区)政府合管办。
2、缴费时限:交纳年度新农合费用的时限为年11月21日至年1月初。
3、准备材料:需准备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原件或复印件,户口本或身份证丢失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提供通过当地公安部门调取的户籍信息。
四、我市新农合有关报销政策
在没有接到新的上级指导性文件的情况下,年1月1日起,我市将延续执行《关于调整年新农合补偿标准的通知》(凤新农合办字[]5号)文件中的补偿标准(入院时间在年5月26日以后适用)。
(一)门诊政策
门诊性质及就诊机构
病种
报销比例
封顶线(每人/每年)
备注
普通门诊:村级定点卫生所
—
40%
25元
可以户为单位共同使用
普通门诊:医院
—
50%
元
不以户为单位共同使用
特殊门诊:县级中医药门诊
(医院、中医院、二院、医院)
补偿范围见注释3
70%
元
可与乡级门诊共同封顶线元
特殊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
(限凤城市域内乡镇级、医院,包括医院、医院、医院)
糖尿病
(不包括化验及其他检查项目费用)
70%
1元
与其它门诊、住院补偿共同累计封顶线为8万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AA)
70%
0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
70%
0元
乙肝(肝炎病毒复制活动期)
70%
0元
血友病
70%
0元
丙肝(肝炎病毒复制活动期)
70%
0元
注:1、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仅限于乡镇级、村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未实施基医院取消门诊定点,县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予补偿。
2、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每人每年元封顶。
3、从年12月1日起开展新农合县级中医药门诊补偿工作。补偿范围:新农合中医药门诊补偿范围为中医技术和中草药(饮片),中医技术包括中医适宜技术、中医康复理疗技术、中医正骨技术等。中成药和中药注射剂不在此次新农合中医药门诊补偿范围。
(二)普通住院政策
就诊机构
有无转诊
费用分段(元)
报销比例
封顶线(每人/每年)
凤城市区域内
医院
—
0—
50%
县、乡、村门诊补偿计入累计补偿封顶线,与住院补偿共同累计封顶线为8万元。
(不含)—0
85%
0(不含)以上
70%
凤城市区域内
医院
(含妇幼保健院、医院、医院、医院)
—
0—
45%
(不含)—3
80%
3(不含)以上
60%
医院
有转诊
以下
40%
(不含)以上
50%
未转诊
—
30%
因急诊(含急危重)未转诊到医院入院治疗的,发生医疗费用按有转诊比例下调10%报销。
医院
有转诊
0—0
40%
0(不含)以上
50%
未转诊
0—0
30%
0(不含)以上
25%
医院
有转诊
(见注释2)
0—0
30%
0(不含)以上
40%
注:1、域外住院患者跨年度申请补偿,受理截止时限为:次年3月31日。
2、参合患者到省外就医,须经中国医院、中国医院、中国医院、中国医院、大连医院、大连医院、辽医院、辽医院、医院、医院,以上10家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诊,按规定转诊的患者,可按规定的比例报销补偿,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新农合及大病保险不予报销。
3、严格执行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实行电子转诊管理,全面取消电话备案。因个人原因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自作主张到辽宁省内、凤城市外,非丹东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非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不予补偿。
4、住院费用总发生额在1万元以下,到参合所在地定点卫生院审核补偿,1万元以上到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补偿。
(三)意外伤害(指外伤)补偿标准
就诊机构
有无
转诊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封顶线
医院
—
40%
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封顶线2万元,与新农合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额共同累计8万元。
医院
(含妇幼保健院、医院、
医院、医院)
—
35%
丹东市级
辽宁省级
有转诊
30%
未转诊
20%
因特殊原因如外出务工、久居、探亲等,参合农民离开凤城因意外伤害(在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就近住院治疗的
—
30%
(四)特殊报销政策
1、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2、农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孕产妇住院分娩)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偿,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但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医药总费用。
3、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父(母)子(女)医疗费用补偿共同累计计算封顶线。
4、传染性疾病住院补偿政策:
就诊机构
有无转诊
费用分段(元)
报销比例
医院
—
0—
45%
(不含)—3
80%
3(不含)以上
65%
医院
有转诊
0—
40%
(不含)以上
70%
无转诊
—
30%
传染性疾病病种限定为:霍乱、艾滋病、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炭疽、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疟疾、流行性腮腺炎、羌虫病、立克次体感染、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新型布尼亚病毒感染、病毒性肝炎甲型急性黄疸型、病毒性肝炎甲型急性无黄疸型、病毒性肝炎乙型急性黄疸型、病毒性肝炎乙型急性无黄疸型、病毒性肝炎丙型急性黄疸型、病毒性肝炎丙型急性无黄疸型、病毒性肝炎戊型急性黄疸型、病毒性肝炎戊型急性无黄疸型、肺结核。
5、因特殊原因如外出务工、久居、探亲等,参合农民离开凤城因病在我省范围内急诊住院,按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超出我省范围内的,按照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但在办理补偿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外地求学需出具学生证、院校证明;(2)外地务工需打工单位出具用工证明、患病证明;(3)外地定居指居住一年以上,需现居住地村委会或街道社区居委会证明;(4)短期外出旅游需提供团队旅游证明或风景区门票;(5)短期探亲需提供居委会证明或到达目的地车票、高速公路运行费收据。
6、经转诊到中国医院、中国医院、中国医院、大连医院、大连医院、医院、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一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院、中国人民医院就诊,急诊留观病人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补偿,计入当年新农合封顶线。
7、继续巩固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等22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报销比例仍为70%。调整提高部分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限额标准(详见下表)。加大对农村新农合贫困居民医疗保障倾斜力度,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贫困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重大疾病,在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80%,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将0-7周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纳入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试点,耳蜗成本费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植入手术医疗费用定额1.4万元、康复训练费用1.4万元,新农合按70%报销。符合贫困救助条件的,新农合按80%报销,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提示:
1、儿童白血病医疗总费用15万元以内70%补偿超出15万元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累计补偿最高限额18.5万元。
2、重大疾病中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采取根治手术治疗的,按照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政策予以补偿。未进行根治手术治疗的,按照普通疾病予以补偿。
3、苯丙酮尿症患儿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为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及各市妇幼保健院(所、站),门诊医疗费用也按70%补偿。
4、重性精神病按住院床日进行补偿,在乡、县、市及市以上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床日60元、70元、90元标准进行补偿,符合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每床日救助20元,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元,限额内的按照实际住院床日核算。
5、外出务工、异地探亲等农村居民在统筹医院住院治疗且出院诊断为22种重大疾病之一的,执行新农合22种重大疾病补偿政策。
6、新农合22种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医,未经转诊的,限额内的费用仍按70%比例补偿,但限额外的合规费用按同级别未转诊比例补偿,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比例降低10%。
五、农村居民大病商业保险政策
继续开展以丹东市级为统筹单位利用新农合结余基金为参合农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同时积极发挥保险公司作用,核查域外患者,防止套取基金。
1、参合农民年内单次或累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大病起付线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补偿。年,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元,其中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贫困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确定为元,补偿比例50%,上不封顶。
2、参合农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即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院的参合患者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由大病保险机构按相关政策予以补偿。